I. 调解费计算方法
1. 请求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向 VCITAC 提交调解请求后立即支付 3000000 越南盾的调解注册费。该费用不因任何情形退还。
2. 调解费(不包括注册费)以纠纷金额为各方当事人所有索赔金额的总和计算。
2.1. 纠纷由 01 名越南调解员进行:
货币单位: 越南盾
|
纠纷金额 |
调解费用 |
|
1亿元以下 |
500万元 |
|
100000001元 - 10亿元 |
500万元+纠纷金额超过1亿元部分的5% |
|
1000000001元 - 50亿元 |
5000万+ 纠纷金额超过10亿元部分的2% |
|
5000000001元 - 100亿元 |
1.3亿元+纠纷金额超过50亿元部分的1.3% |
|
10000000001元 - 500亿元 |
1.95亿元+纠纷金额超过100亿元部分的0.5% |
|
50000000001元- 1000亿元 |
3.95亿元+纠纷金额超过500亿元部分的0.3% |
|
100000000001元 - 5000亿元 |
5.45亿元+纠纷金额超过1000亿元部分的0.2% |
|
500000000001元以上 |
13.45纠纷金额超过5000亿元部分的0.1% |
2.2. 有下列情形的,本中心主席将依据每个具体情形的调解员人数、纠纷金额、纠纷的复杂性和纠纷解决时间的因素确定调解费:
(i) 纠纷由一名以上的调解员进行;
(ii) 纠纷由外国调解员进行;
(iii) 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纠纷的价值;或者
(iv)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调增加或减少纠纷价值
3. 纠纷外币金额应按照越南外贸股份商业银行(Vietcombank)在提交调解请求之日的汇率兑换为越南盾。
4. 各方当事人未另有约定的,第2.1条及 2.2 条规定的费用由各方当事人平均分担。
5. 调解费已含增值税。
II. 调解费退回
在下列情况下,本中心可退回调解费(不包括注册费):
1. 如被请求调解的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在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心反馈的;或商事调解员指定或申请指定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指定或未要求中心主任指定商事调解员的,中心应将当事人缴纳的调解费全额(不包括注册费)退回请求调解的一方当事人。
2. 如一方或各方当事人在指定调解员已经接受调解后书面通知终止调解,中心将退回调解费的80%(不包括注册费);
3. 一方或各方当事人在中心已经通知第一次调解会议的日期但第一次调解会议进行之日前书面通知终止调解的,中心将退回调解费的60%(不包括注册费);
4. 在调解员尽力协助但各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或应、调解员的要求提交陈述和相关文件的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本中心根据上述第II.2和II.3条规定的情形退回费用。